申请人:沃尔玛阿波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834355号“NEX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18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正在办理将引证商标一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的转让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2、驳回决定中还引证了第4837657号商标、第275959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行车;自行车打气筒;自行车座套;运载工具内装饰品”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补内胎用全套工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字母商标“NEXT”,与引证商标二字母“NEXT”、引证商标三“NEXT”字母构成、呼叫相同,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行车;自行车打气筒;自行车座套;运载工具内装饰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