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悟县青果园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24994号“大悟三天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大悟”是一个固定词组,具有固定的含义,消费者不易将其与我国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地名相联系,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大悟三天门”构成,其中包含汉字“大悟”,大悟县隶属于我国湖北省孝感市,系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加之,“三天门”系“大悟县”的旅游景点,申请商标含有汉字“大悟”且整体未形成强于该行政区划名称的其他含义,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