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18496号“湘中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96748号“俊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587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图形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像,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机械研究、技术项目研究、电气工程领域的设备检测、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材料测试、包装设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电动操作控制和驱动组件创建控制程序、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计算机软件设计、数据处理用计算机程序的开发和创建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为电动操作控制和驱动组件创建控制程序、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计算机软件设计、数据处理用计算机程序的开发和创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电动操作控制和驱动组件创建控制程序、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计算机软件设计、数据处理用计算机程序的开发和创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机械研究、技术项目研究、电气工程领域的设备检测、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