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邯郸市王边溪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71487号“小兔家RABBIT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30125号“兔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256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小兔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间存在关联,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图形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像,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程学、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技术咨询、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产品包装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