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飞特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凯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715515号“FEAT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96870号“FLATEL”商标于2018年10月20日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已满一年,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已经失效。
经复审认为,该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