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山好六石墨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90294号“好六科技 G-SIX 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14401号“E沐之家BATHROOM SUPERMARK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第11类风扇(空气调节)等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