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735635号“星爸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星爸爸 27735635

阅读:27699 2019-10-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星巴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735635号“星爸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接受申请商标在“黄色糖浆”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因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25565号“星爸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再存在权利…

  申请人:星巴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735635号“星爸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接受申请商标在“黄色糖浆”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因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25565号“星爸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人已经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62843号、第17063099号“星爸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状态确定后再审。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被我局于商评字[2019]第0000009851号无效宣告案件中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二被我局于商评字[2019]第0000009867号无效宣告案件中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表示接受申请商标在“黄色糖浆”商品上的驳回决定,我局予以认可。所以本案的复审商品为除“黄色糖浆”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黄色糖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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