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华睿智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妙点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88385号“L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17254号“LIKE SHOW•莱可秀 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389487号“LS朗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848858号“U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表现形式、显著部分、构成元素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LS”与引证商标一、二所含显著识别部分之一“LS”在字母组成及呼叫上相近,其与引证商标三在整体视觉效果上高度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键盘、扬声器音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周边设备、扬声器音箱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三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