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国军
委托代理人:河南先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34902号“槐店藤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38750号“槐店 王婆大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咖啡馆、酒吧服务、茶馆、自助餐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寄养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