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寨光爱大别山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妙点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48174号“光爱瓜片GUANGAIGUAP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96421号“光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775563号“凯特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987285号“乐福乐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构成元素和外观、中文呼叫及字形、商标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资料、百度搜索“光爱瓜片”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文字“光爱瓜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光爱”,并且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茶、茶饮料、甘菊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冰茶、茶饮料、甘菊茶饮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咖啡、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冰茶、茶饮料、甘菊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