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威尔顿工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74630号“惠尔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3921号“惠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以及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经查询,存在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类似商标的档案、“尔”的释义、申请人的相关介绍、关于引证商标所有人的相关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惠尔通”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惠通”,并且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备办宴席、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已获准注册的商标与本案案情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