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75921号“东宜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55982号“东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直接对应关系,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经查询,存在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变更登记通知书;百度百科、搜狗百科对申请人的介绍;申请人2007-2018年所获荣誉;撤三申请受理通知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东宜宁”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东宜”,并且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药制剂、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已获准注册的商标与本案案情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