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市高才升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34452号“高人指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32226号“高手指路gosoway.cn及图”商标、第22010326号“高手指路”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