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冯晓佳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58713号“川西傻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53591号“川傻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无效。申请商标与第7605915号“川渔傻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并非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存在社会不良影响的情况。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成功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被驳回,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核准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川西傻儿”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