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54284号“建诚智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01868号“建诚监理JIAN 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具有明显差异,共存不会导致公众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建诚”,其共同使用在第37类建筑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