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百泰恒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43666号“三字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40505号“三字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期满未提出续展注册申请,其商标权利已无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三字经”等儿童启蒙读物具有本质性差别,不会造成任何不良社会影响。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成功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三字经”是学习中华传统文化的儿童启蒙读物,内容包括中国传统的教育、历史、天文、地理、伦理和道德。申请商标“三字鲸”与“三字经”近似,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