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创禾钟表配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13534号“HANS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3389178号“HANSU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被驳回,第4823140号“HANSIN”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