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省德化佰世达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省心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23287号“碎碎平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或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图形组成。“碎碎平安”有成功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并非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印刷体的纯文字商标,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