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736125号“小朋友画廊My Little Friend's Galler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小朋友画廊My Little Friend's Gallery及图 32736125

阅读:19832 2019-10-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艺途公益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36125号“小朋友画廊My Little Friend's Galle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主设计,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19778号“小朋友装…

  申请人:上海艺途公益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36125号“小朋友画廊My Little Friend's Galle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主设计,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19778号“小朋友装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寻人调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安全保卫咨询”等服务为同一种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小朋友”,两商标共存于前述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理由。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使用可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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