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20503号“饭饭星球 Fans F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第17351621号“番茄家 FUN&FAN'S及图”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为“番茄家”,“FUN&FAN'S”字体较小,显著性较弱。申请商标与前述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二者并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前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