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20504号“饭饭星球 Fans F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5524705号“FunsF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并与引证商标共存。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并与申请人“爱奇艺”标识同时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媒体对“饭饭星球”APP的报道资料、“饭饭星球”APP界面、其他商标信息及驳回复审决定、申请人运营的相关报道、官方微博账号资料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为同一种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文字“Fans Fun”、“饭饭星球”均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并与引证商标共存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