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云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夏财智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27706号“U•NEO云诺烟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设计,其与第15589405号“芸诺卫浴 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相关许可证及认证、合作协议、采购协议、质检报告、荣誉资料、产品图片、产品包装图片、电商平台销售图片、门店图片、客户使用图片、销售合同及发票、宣传合同及发票、相关采访资料、参展资料、刊物实物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加热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加热装置”等商品为同一种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云诺”,两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