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BSH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80067号“沸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提交的主体资格材料中显示,申请人德文名义为BSH Hausgeräte GmbH,德文地址为Carl-Wery-Str. 34 81739 München,上述申请人德文名义及地址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86722号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及地址一致,故两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