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80807号“佳姿”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佳姿 4980807

阅读:100745 2019-12-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蔡伟基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佳姿裘皮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980807号“佳姿”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1256号决定,于2019年3月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蔡伟基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佳姿裘皮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980807号“佳姿”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1256号决定,于2019年3月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4月24日至2018年4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从事床垫等家具的经销活动多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一定的消费受众,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申请人于2013年受让取得复审商标,2014年登记成立了字号为顺德区龙江镇思琴家具厂的个体工商户,从事“佳姿”牌床垫、枕头等家具的经营活动至今。申请人在床垫等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了部分证据,可以调阅核实。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充分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逾期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销售合同及对应送货单、收据;3、产品及物料照片;4、产品合格证、说明书、标签等物料印制相关合同、微信磋商截图、订单。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蔡根邦于2005年11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4月14日在第20类办公家具、枕头等商品上取得注册,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9年4月13日。2013年12月13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蔡伟基,即本案申请人。

  2、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并应申请人的请求,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5、送货单原件;6、产品包角等实物。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案件审理阶段相关材料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办公家具、枕头等商品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并非复审商标实际使用证据。证据2、4、5仅为产品在正标、画纸、说明书、包角相关物品的使用情况,缺乏其他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实际履行证据与之佐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证据3、6系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的自制照片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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