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工机控股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93495号“metabo HP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87138号“HP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体、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咨询、汽车保养和修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维修信息、汽车保养和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metabo HPT”完整包含引证商标“HPT”,在呼叫、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