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720209号“TRADER JOE'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TRADER JOE'S 8720209

阅读:150520 2019-12-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商人周氏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成华区修庆信息咨询服务部 申请人因第8720209号“TRADER JOE'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1865号决定,于2019年3月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商人周氏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成华区修庆信息咨询服务部

  

  申请人因第8720209号“TRADER JOE'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1865号决定,于2019年3月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5月7日至2018年5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美国连锁零售超市的巨头之一,始创于加利福尼亚。复审商标的知名度吸引了众多媒体争相报道。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充分反映了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公开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公司网页打印件;2、从国家图书馆阿帕比数据库中检索到的在2011年至2018年期间各大报纸对于申请人报道的打印件;3、百度关于申请人商标及商号的报道。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10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11月14日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上取得注册,专用期限至2021年11月13日。

  2、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与其向我局提交的复审证据基本一致,故对于该阶段的证据,我局不再一一列举。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案件审理阶段相关材料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商标在服务上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介绍手册或者服务相关的用品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等,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系自制证据,不能证据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证据2大多报道形成时间未在本案指定期间,且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本案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证据3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本案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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