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准爸妈科孕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广东科孕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410743号“准爸妈PROSPECTIVE PAREN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备显著性,且其中文部分“准爸妈”是申请人的企业字号。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56312号“亲之爱及图”商标、第20357569号“准爸妈大学UNIVERSITY OF PROSPECTIVE PARENTS及图”商标、第22746971号“准爸妈大学University Of Prospective Parent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区别显著,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四、引证商标二已经被驳回,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正处于诉讼阶段。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三诉讼裁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商标使用照片等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经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141956号、商评字[2018]第0000131094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三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认读汉字“准爸妈”使用在指定的广告、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等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消费对象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有效的宣传使用,相关公众已经将之与申请人紧密联系在一起,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提供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