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95055号“ROCKET GIRLS 101”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拉丁字母组合“ROCKET GIRLS”及阿拉伯数字组合“101”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82151号“101及图”商标、第17064590号“101”商标、第15181969号“101及图”商标在标识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