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盛客机电产品质量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40303号“陕西盛客机电产品质量技术检测有限公司ISAO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06543号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93526号“微选WEI XUAN及图”商标、第20255863号图形商标、第31768325号图形商标、第31084632号图形商标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