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英为乐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53540号“超级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83169号“超级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货物展出、广告、商业信息代理、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引证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会计、寻找赞助五项服务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尽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为汉字组合“超级波”,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五项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该两商标现已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