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07082号“食物恋”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食物恋 7607082

阅读:80509 2019-12-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罗佳诚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杭州九兽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607082号“食物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4252号决定,于2019年3月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5…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罗佳诚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杭州九兽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607082号“食物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4252号决定,于2019年3月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5年5月21日至2018年5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长期大量使用的商标,但因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所托非人,遭受不良代理公司的欺骗,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应的使用证据。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复审商标一直在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与前代理签订的商标服务合同;2、合伙经营合同原件、合伙人结婚证、户口信息证明;3、“食物恋”烤鸭店照片;4、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5、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原件;6、“食物恋”门头照片;7、网络平台店铺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8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12月28日在第43类自助餐厅、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上取得注册,专用期限至2020年12月27日。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自助餐厅、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商标在服务上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介绍手册或者服务相关的用品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等,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并非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实际使用证据。证据2缺乏其他在本案指定期间的实际履行证据与之佐证,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证据3、6系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的自制照片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4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实际使用证据。证据5许可使用合同仅能证明复审商标的许可使用情况,缺乏其他证据与之佐证,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证据7大多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且唯一显示证据形成时间的订单信息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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