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今晚酒店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77631号“HOTEL TONIGH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38128号“Hotel Tonight Hotelcl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有所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的最终状态确定后再行恢复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引证商标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书首页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HOTEL TONIGHT”/“Hotel Tonight”,在呼叫、字母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