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72517号“王的宽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48236号“王的”商标、第23198449号“王的网WANGREAT”商标、第32000804号“王的艺术”商标、第23198041号“王的实业WANGREA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含义、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王的”,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四件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引证商标三的初审公告时间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故该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