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267542号“SAGO MIN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AGO MINI 33267542

阅读:87060 2019-12-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西米西米玩具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67542号“SAGO MIN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541657号“SAGOMI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字体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

  申请人:西米西米玩具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67542号“SAGO MIN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541657号“SAGOMI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字体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此外,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就商标转让进行协商。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以光盘形式提交了关于引证商标的异议申请理由书及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经异议程序被准予注册,故其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其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商标转让申请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演出制作、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文娱节目、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SAGO MINI”与引证商标“SAGOMINI”的字母构成、呼叫相同,已构成相同标识。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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