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声之宝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中视熊猫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175855号“武術熊猫”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5175号决定,于2019年05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5年6月11日至2018年6月10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裤;足球鞋;鞋;帽;袜;领带;雨衣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裤;足球鞋;鞋;帽;袜;领带;雨衣商品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1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服装带(衣服)、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裤;足球鞋;鞋;帽;袜;领带;雨衣商品上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0年9月13日。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11日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裤;足球鞋;鞋;帽;袜;领带;雨衣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予以撤销。我局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对上述商品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我局提出复审。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及本案中均未提交其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故我局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