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移动发电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81742号“POWER TECH GENERATO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一个无固定含义的自创组合,具有显著性。载有申请商标的产品已在中国进行了实际的销售,并拥有了固定的消费群体。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拉丁字母组合“POWER TECH GENERATORS”,其中“POWER”具有“能量;能力”等中文含义,“ TECH”通常译为“技术”,“GENERATORS”可译为“发电机”。申请商标整体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能量技术发电机”,使用在指定的气动发电机、柴油发电机等复审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标示商品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有效的宣传使用,相关公众已经将之与申请人紧密唯一地联系在一起,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