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乐柏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志贤
申请人因第126578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9153号决定,于2019年05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5年6月4日至2018年6月3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注册成功后,申请人将其许可给关联公司北京乐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使用,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2、北京励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3、申请人与北京英蓝益贝服装有限公司、北京首航国力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卓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合同、付款凭证及商品照片;
4、被许可人在教育活动中使用复审商标的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5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图书出版;假日野营娱乐服务;表演制作;提供体育设施;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以下称复审服务)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24年10月20日。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可证明其将复审商标许可给北京乐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使用,但不能证明被许可人已实际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仅可证明两公司为关联公司,并非商标实际使用证据。证据3为被许可人北京乐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向北京英蓝益贝服装有限公司、北京首航国力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卓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定制工作服、书包、儿童服装等商品,该证据并不能证明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真实、公开的服务于公众。证据4均为单方自制证据,且大部分未显示形成时间。加之证据3、4中所涉及的商标均为“FIRSTLEAP励步及图”、“FIRSTLEAP及图”,上述商标整体与复审商标差异较大。综合考虑本案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