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世纪天游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赖伟
申请人因第9418478号“微聊”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4398号决定,于2019年05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5年7月18日至2018年7月17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原申请人大连市世纪鲲鹏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流程信息打印页;
2、网络视频截图;
3、软件无忧网页截图;
4、百度知道网页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大连市世纪鲲鹏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核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电话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与图像传输;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服务商);电子邮件;光纤通讯;远程会议服务;电讯信息;提供因特网聊天室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22年5月20日。该商标经我局核准于2019年4月6日转让至本案申请人深圳市世纪天游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并非商标实际使用证据。证据2至4均为未经公证的网页证据,且该证据未能体现其与申请人或复审商标原注册人间的关联性。证据4未显示形成时间。综合考虑本案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证明申请人或原注册人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