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BUS•奥古斯特•布莱梅克•索恩有限股份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03089号“Silver Ro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88686号“银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金属锁(非电)、弹簧锁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现为在金属钱盒、保险柜、现金保险柜、现金保险箱、金属钱箱、金属门、五金器具、可移动金属建筑物八项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锁(非电)、挂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金属钱盒等八项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该两商标现已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