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嘉润云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35803号“熊猫智慧医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65869号“智慧熊猫WISDOMPANDA及图”商标、第32767197号“智慧熊猫WISDOMPANDA及图”商标、第21523986号“熊猫智能”商标、第32369824号“熊猫智库”商标、第880948号“熊猫PAND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三、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四、引证商标二、四处于注册申请审查阶段,并未取得注册,其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四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故上述两件引证商标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印刷出版物、图表、传单、手册、影集六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熊猫智慧医疗”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汉字“智慧熊猫”、引证商标三“熊猫智能”、引证商标五显著认读汉字“熊猫”在呼叫、文字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三件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在上述六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说明书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印刷出版物、图表、传单、手册、影集六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说明书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