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公敬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邵利
申请人因第8541592号“粉刷匠”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7949号决定,于2019年05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7月18日至2018年7月17日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复审商标注册后就一直对其进行广泛宣传与使用,复审商标经申请人大力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于山东跨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照恒艺印刷有限公司、山东联创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及相关收据;
3、复审商标在企业门面、网站及广告彩页上的宣传及推广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序号接上):
4、复审商标设计来源证明;
5、粉刷匠网网页显示信息;
6、粉刷匠网ICP备案信息;
7、粉刷匠网信息技术服务、网络技术服务费发票原件;
8、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ICP备案信息;
9、西部数码2016年7月11日、2018年1月31日、2018年8月31日发出的电子邮件。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8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建筑学咨询;建筑制图;室内装饰设计;工程绘图;书画刻印艺术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21年8月13日。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证据1、4并非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证据5至9并非申请人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证据2为合同和收据,该证据形式随意性较强,缺乏具有公信力证据予以佐证,难以证明其所载事项已实际履行。且证据2中彩页印刷合同和网站维护合同并非申请人在复审服务上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证据3为单方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形成时间。综合考虑本案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