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辛集市成隆制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四川米老头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483223号“米老头MILAOTOU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629号决定,于2019年05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7月30日至2018年7月29日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2016年开始在第35类服务上持续使用“米老头”商标,该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固定、唯一的联系,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资质证明;
2、辛集市成隆制衣有限公司2017-2018年授权委托雷蒙服饰在35类线下加盟连锁,替他人推销上的门店使用证据以及相关委托书、执照;
3、2018-2019年企业宣传册以及海报;
4、2018年5月申请人委托河北众创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做的相关广告推广业务以及双方签订的合同;
5、2017年10月19日到2018年6月21日商标使用证据;
6、2015年10月19日-2018年7月23日销售发票;
7、纳税证明。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核对,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除一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外,其余证据与本案证据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2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15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户外广告;广告;商业橱窗布置;货物展出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23年4月6日。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资质证明、证据7纳税证明并非商标实际使用证据。证据2授权书及营业执照仅可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辛集市雷蒙服饰商店使用,但并不能证明被许可人已实际使用复审商标。证据4为申请人定制展位的合同及展览图片,并非申请人实际对外提供复审服务的证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5、6均指向其在服装商品上的使用,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综合考虑本案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其他案件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复审商标维持注册的必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