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无锡市古森漆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河北金诺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88260号“诺金NUOJI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3427号决定,于2019年05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5年7月10日至2018年7月9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近三年内一直在销售经营,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王君康、曹航韬身份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安全生产许可合同;
2、增值税专用发票金税设备资料统计;
3、经公证的购销合同、发票;
4、委托书;
5、产品图片;
6、发货单、送货单;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宜兴市彩虹化工厂于1999年8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0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黑漆;木材涂料(油漆);清漆;油漆稀释剂;底漆;刷墙用白浆;天那水;白色(染料或涂料);涂料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0年12月13日。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并非商标实际使用证据。证据3、6可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诺金”牌固化剂商品销售给东阳市横店超达助剂厂。根据上述证据并结合证据5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可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固化剂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鉴于固化剂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油漆;黑漆;木材涂料(油漆);清漆;油漆稀释剂;底漆;刷墙用白浆;天那水;白色(染料或涂料);涂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