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玉川子(福建)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28833号“原生泰 TAI ORIGIN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46836号“源生泰及图”商标、第29670176号“原生太”商标、第5085533号“原生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失效。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证书、微商截图及产品包装、宣传招贴照片。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汉字“原生泰”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汉字“源生泰”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该部分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获得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提供商品销售信息;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