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BOCHKAREVSKIY PIVOVARENNYY ZAVOD LLC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1271号“AHDPEH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申请商标的真正使用者和所有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39818号“AHAPENY CBETAOE”商标、第21926985号“AHAPENY KBac及图”商标、第21926666号“AHAPENY KBac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与申请人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其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三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将就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饮料)、饮料制作配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读音、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隔离观察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规定之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