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263897号“信富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信富贷 14263897

阅读:101408 2019-12-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信而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复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铭垣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9日对第14263897号“信富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信而富”是申请人在先商号,争议商标主体部分与申请人商号类似,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

  申请人:上海信而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复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铭垣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9日对第14263897号“信富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信而富”是申请人在先商号,争议商标主体部分与申请人商号类似,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311380号“信而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商号及其商标在金融服务上经使用具备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源产生误认。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主体资质证明及各地分公司营业执照;

  2、申请人广告宣传费统计表;

  3、申请人宣传推广情况;

  4、申请人所获荣誉及相关媒体报道。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上海维杰铭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2014年03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06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36类“分期付款的贷款;债务托收代理;金融贷款;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等服务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至上海维杰铭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12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02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36类“保险咨询;债务托收代理;金融服务;金融贷款”等服务上,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0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0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从而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之规定;三、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四、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分期付款的贷款;债务托收代理;金融贷款;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债务托收代理;金融服务;金融贷款;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的构成文字“信富贷”与引证商标的构成文字“信而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类似群组,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的构成文字“信富贷”与申请人的商号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尚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该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来源于商号权人,或与商号权人有某种特定联系。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故对其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四: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的冲突所导致的服务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畴。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4263897号“信富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信富贷 1426389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7492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