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60946号“M KEY”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M KEY 3860946

阅读:112825 2019-12-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柳静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860946号“M KE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4750号决定,于2019年05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柳静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860946号“M KE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4750号决定,于2019年05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第3860946号第1类“M KEY”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3860946号第1类“M KEY”商标在“动物蛋白(原料)”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第386094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系注册已满14年之久的老商标,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自2015年至今一直持续使用,申请人提交复审商标商品销售发票以及产品照片等使用证据,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2017年1月与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城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M KEY”产品的授权经销合同,相应的发票;

  2、申请人2018年1月与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城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M KEY”产品的授权经销合同,相应的送货结算单及发票;

  3、申请人2017年1月与广州市安赢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M KEY”产品的授权经销合同,相应的送货结算单及发票;

  4、复审商标“M KEY”产品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不予认可。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福建省泉州市安记食品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06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人造增甜剂(化学制剂)、硅胶、动物蛋白(原料)等商品上,经续展,其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2月6日。经核准,复审商标于2012年10月6日名义变更为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17日对复审商标在动物蛋白(原料)商品上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经审理决定撤销复审商标标在“动物蛋白(原料)”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人不服,于2019年5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动物蛋白(原料)商品上在指定三年期间(2015年7月17日至2018年7月16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产品的授权经销合同虽显示是申请人的“M KEY”品牌动物蛋白提取物商品的经销协议,但其后附的发票及送货结算单显示的商品为咖喱、好吃酱、炒肉酱、安记鸡精、五香粉、烧烤料、新白汤等商品应归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0类调味品或第29类商品类别,并非复审商标复审的第1类动物蛋白(原料)商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产品图片无证据形成日期且显示的商品大骨浓汤调味料、白汤浓缩高汤商品亦不属于复审商标复审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其于2015年7月17日至2018年7月16日期间在动物蛋白(原料)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动物蛋白(原料)商品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动物蛋白(原料)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860946号“M KEY”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M KEY 386094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749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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