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78323号“英凰HEPERO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英凰HEPEROR 7878323

阅读:143485 2019-12-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英皇管理服务(海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9月20日对第7878323号“英凰HEPERO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所属英皇集团是在中国大陆及香港地区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多元化集团,经申请人及其关联公…

  申请人:英皇管理服务(海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9月20日对第7878323号“英凰HEPERO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所属英皇集团是在中国大陆及香港地区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多元化集团,经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长期、广泛宣传推广及努力经营下,申请人的“英皇”和“EMPEROR”商标已经在中国大陆及中国香港地区建立了较高的声誉和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99881号“英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9886号“EMPER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24354号“英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40325号“EMPER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对申请人在珠宝估价等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英皇EMPEROR”商标的抢注。三、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十申请人关联公司在珠宝、钟表等商品上在先注册并使用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淡化,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商业价值及合法利益。四、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自1942年以来一直使用商号“英皇EMPEROR”,至今已有70余年历史,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在先商号权。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英皇EMPEROR”品牌已经进行了广泛宣传、使用,取得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在45个类别的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英凰HEPEROR”。被申请人作为一家纺织印花公司,在全类别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与申请人“英凰HEPEROR”高度近似的商标,难谓正当。争议商标注册后,被申请人出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间接项申请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具有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的行为。六、争议商标的注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光盘形式提交):

  1、英皇集团介绍手册;

  2、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产品照片、英皇钟表珠宝专卖店一览表;

  3、申请人关联公司出具的商标授权书及清单;

  4、商城房屋租赁合同及联营合同、广场店铺租金、物业管理费和设备租用费发票、店铺照片、18K金项链保修单及商业发票等实际经营证据材料;

  5、珠宝鉴赏活动代理协议及发票等宣传活动证据材料;

  6、广告发布订单、杂志相关页面、广告合同以及媒体报道等宣传证据材料;

  7、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8、被申请人代理人发给申请人代理律师的信函;

  9、其他行政文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12月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6类艺术品估价、珠宝估价、担保服务上,经异议及异议复审,于2018年5月21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18年09月20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在先申请注册在第36类不动产出租、资本投资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四由英皇钟表珠宝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先申请注册在第14类贵重近似及其合金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4、申请人系香港英皇集团旗下公司,英皇钟表珠宝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同隶属于香港英皇集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1予以佐证。

  5、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有111件商标,其中在第1类至第45类申请注册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45件“英凰HEPEROR”商标。

  6、申请人曾于2013年2月19日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复审申请,我局以商评字[2014]第025596号异议复审裁定书裁定该案被异议商标(即本案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在该案所主张为:1、被异议商标与第799881号"英皇"商标、第799886号"EMPEROR"商标(即本案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类似或关联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被异议商标指定的服务与申请人珠宝业务具有密切关联,系对申请人第14类"英皇"、"EMPEROR"知名商标的淡化,应对其予以扩大保护。3、被异议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高度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企业名称权。4、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模仿申请人驰名商标,将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在该案中请求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民法通则》第四条等规定不予注册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在异议复审中提交的证据为:1、英皇集团介绍手册;2、英皇娱乐集团有限公司2001-2006年报;3、申请人集团旗下艺人大陆演唱会宣传材料;4、国际唱片业协会出具的由申请人出版、制作、发行的录音录像音像制品权利人证书;5、申请人2001-2005在国内发行CD的封套;6、申请人关联公司与大陆公司签订的申请人出版发行音像制品的相关经销协议;7、中华文化年鉴2002-2003期关于英皇电影集团的文章摘录;8、申请人的制作发行的电影的公映许可证;9、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10、《青年探索杂志》有关"英皇"商标创意的文章。上述商评字[2014]第025596号异议复审裁定书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在(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920号行政判决书中认为第025596号异议复审裁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驳回。申请人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我局认为,2014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首先, 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以及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企业名称权)、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上述主张已在异议复审中提出,属于以相同理由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其次,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了其在钟表珠宝商品上的宣传销售证据,虽然上述证据不同于在异议复审中提交的在娱乐行业上的知名度证据材料,但是本案中绝大部分证据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其无法满足新证据所证明的事实能够实质性影响到商标法实体性条款的适用结果的要求,故本案在案证据不属于新的事实。因此,申请人提出的上述主张系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我局依法予以驳回。

  鉴于《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由审理查明4可知,申请人及英皇钟表珠宝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同属香港英皇集团旗下公司,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可双方具有关联关系。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或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珠宝估价、担保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及其合金等商品不属于类似服务或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同时在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或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绝大部分证据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将“英皇”商标使用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并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争议商标对其核定使用的服务的质量、产地等特点没有进行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由审理查明5可知,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共一百余件商标,其中在第1类至第45类申请注册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45件“英凰HEPEROR”商标。争议商标“英凰HEPEROR”与申请人的“英皇”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申请人对其商标注册情况并未作出解释说明,具有抄袭他人商标的意图,其行为难谓正当。此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878323号“英凰HEPERO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英凰HEPEROR 787832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749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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