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文伯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邓伟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53637号《关于第19034290号“J-LUB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470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原告在评审阶段及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可知,陈晓亮于2012年在网络上销售“J-lube”个人用性交润滑剂商品。原告在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4可以证明。邓伟系第三人法人代表人,杨国栋系第三人公司股东,结合证据3中的聊天记录、收货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在无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可初步判断“hbxndw”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关联性,亦可认定第三人与陈晓亮之间存在业务往来关系且明知陈晓亮在个人用性交润滑剂等商品上在先使用了“J-lube”商标。考虑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立法目的在于禁止因具有特定关系而明知他人商标存在的人抢注他人商标,维护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以及本案中原告与陈晓亮系父子关系,如仅因证据中未体现原告信息而认定原告不属于法条中规定的“他人”,进而认定第三人不属于明知他人商标存在并抢注,显然与本条款的立法目的相违背。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人在评审阶段及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因其他关系而明知他人商标存在进行抢注的情形,争议商标应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