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德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41066号“德胜地产 DARSON REAL ESTA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98911号“德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095995A号“德胜 德胜万里 DSW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598336号“德胜房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06062号“德胜投资 德胜新城 DESHENG NEW TOW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606061号“德胜新城 德胜投资 DESHENG NEW TOW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1761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9551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门店、名片等宣传材料;在申请人服务下客户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主要识别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主要识别的文字部分均含“德胜”,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服务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4日